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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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5日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18年4月底,中宁县某小学学生因购买校园周边小商店食品引发中毒事件引起社会关注,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干警了解到此案件线索后,意识到全县其他农村中小学校园周围可能还存在销售“三无食品”的情形。后该院干警利用一周时间调查了全县47所农村中小学近60余家商店、小卖部。调查中发现,农村地区小商店内购买食品的学生较多,而这些商店内销售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情形,部分商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或存在健康证过期等问题。该院在调查中还发现,某小学周围一家商店内销售的饮料在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宁检察院在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后于6月6日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出现在校园周围及全县其它地区,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健康证的经营者督促其及时办理,对中宁检察院发现的“问题”饮料查清后依法处理,避免“问题”饮料对饮用者身体造成损害。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开展城乡结合部、夏季学校食堂、五毛食品、夏季饮品、校园周边等专项整治活动,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奶制品、豆制品等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该局以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等为重点区域,先后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348户,检查食品加工单位292家,对卫生条件不达标的16家经营户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查获、没收了23个品种的过期、无标签标识等不合格食品1325袋153公斤;对843家餐饮单位、72所供餐学校、35所幼儿园、4659名从业人员进行了检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4份。对中宁检察院发现的“问题”饮料,市场监管局按照饮料包装物上标识的生产地址,在县城北街全面排查后发现了该饮料的生产作坊。经查,该作坊负责人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从事饮料生产、加工,且生产的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标签,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已生产的问题饮料及用于制作饮料的原料、包装物进行了扣押,并将该加工点予以查封。经对该“问题”饮料进行检测,发现该作坊内生产的饮料糖精钠、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后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此作坊的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生产“问题”饮料的设备全部予以拆除,杜绝了此“问题”饮料被再次生产的可能性。
在办理此案中,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书》所指出的问题覆盖全面,线索明确清晰,对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督促整改。通过此案的办理,有效督促了市场监管局对本县食品生产、零售、批发行业的日常监管,取得了全面整改、全员整顿的良好成效,不仅注重规范食品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还注重加强对从业者健康状况的监管、对线索问题深入摸排打击,实现了全方位整治和净化,营造了安全、可靠的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环境,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办案效,达到了切实保障了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